扫码在手机阅读
手机阅读《十朝代》
十朝代

第四十九章法家~慎子——慎到

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称慎子。中国战国时期赵国邯郸(今属河北省)人。《史记》记载,慎到博识疆记,专攻“黄老之术“,于学无所不究。自孔子之卒,七十子之徒散游列国,或为卿相,或为士大夫,故卜子夏馆于西河,吴起、段干木、慎到之徒受业于其门,及门弟子者甚众。慎到与孟轲同时,皆通五经;轲长于《诗》,慎到长于《易》。

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是稷下学宫中最具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史记》说他有《十二论》,《汉书·艺文志》的法家类著录了《慎子》四十二篇。是从道家中出来的法家创始人之一。后来很多都失传了,《慎子》现存有《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五篇,《群书治要》里有《知忠》、《君臣》两篇,清朝时,钱熙祚合编为七篇,刻入《守山阁丛书》。此外,还有佚文数十条,近代出土慎到佚篇《慎子曰恭俭》。

《庄子·天下》称其“齐万物以为首”。反对尚贤,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法治思想。认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应以法“一人心”,而不“以心裁轻重”。www.xinminlan.cn 老幺小说网

立法须“因人之情”,即利用人们的自私心。执法必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势治,认为“贤者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也”(转引《韩非子·难势》),即执行法令须靠权势。君主“抱法处势”,可以“无为而治天下”。其说对韩非影响较大。荀子谓其“蔽于法而不知贤”(《荀子·解蔽》)。著作有《慎子》四十二篇,今存七篇,收入《守山阁丛书》、《诸子集成》。

慎到是战国时期赵国邯郸人。《史记》说他专攻“黄老之术”。是从道家中出来的法家创始人之一。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是稷下学宫中最具有影响的学者之一。慎到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慎到是战国时期赵国人,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也算是从道家思想走出来的法家思想代表人物。著有《慎子》,而现存《慎子》只有七篇,很大一部分都失传了。主张“势”和“无为而治”,“势”就是权势,作为统治者必须要大权在握,能震慑朝野!权力在手,即使昏庸,大臣百姓也不得不顺从;权力旁落,即使圣明,大臣百姓也很有可能不听话。

“无为而治”是从道家思想传承而来,法家思想的“无为而治”就是说,国君负责权势,掌控大局,不必事事亲力亲为,具体的工作得下面的大臣去做,以此也能充分调动群臣的积极性以及发挥他们的能力。势治派的核心其实就是,集大权于一身,通过掌握“势”以达到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慎到于中华民族思想宝库之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时必须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权也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官吏只要“以死守法”,百姓则要“以力役法”。慎到认为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慎到提倡法治,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即“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

人治还是法治,是先秦政治思想的焦点。慎到明确指出人治是一种最大的“私”,对此,慎到提出的立法原则,一是要遵循人性的好利,一是要“立公去私”。为保证人们能“立公去私”,奉公守法,慎到提出“分”的概念,即分清职守,不得逾越,将臣民分解成特定的个体,把“法”作为唯一的联结纽带,便于君主控制,有利社会稳定。

在强调法治的基础上,慎到提出了“势”的观点,势就是权势、权威。他认为“法”与“势”是相辅相成。势是前提,法是手段。慎到认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说:“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螘同矣,则失其所乘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从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龙蛇之所以腾空飞天,主要凭借云雾的威势,一旦云雾消失,龙蛇就与地上的蚯蚓一样,无所作为,原因在于失去了它们赖以飞腾的势。同样,没有了权势,聪明贤能如尧这样的君主连三个普通人也治理不了;而有了权势,昏聩平庸如桀这样的人却能使天下大乱。“势”的功能,即是“令则行,禁则止”。

在慎到的政治思想体系中,“势”被置于法、礼之上,被认为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慎子关于“势”的理解,历代为正统思想所斥,但以历史的眼光来看,“贵势”的思想基础是人的平等,即君主与匹夫一样。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的“天生圣人,作君作师”理论,是道家“齐物论”哲学的应用。

其权势论最精彩之处在于君主“为天下”说,意即君主立天下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治理。为了进一步要求国君为国家服务,慎到提出了“谁养活谁”的问题,即国君由百姓供养,其权力是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因此,国君、天子为国家、为民众是当然的义务。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说。

基于“贵势”理论,慎到鲜明地主张法治。他认为“国家之政要,在一人心矣。关于如何“得势”,慎到主张“抢法处势”;“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把法看成了国家的根本,是维系社会秩序、伦理道德的可靠保证。

慎到认为,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国,不能只是摆设。他说:“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然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宗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另外,慎到还认为,法必须不断变化以顺应时代,否则,法就会衰败,就会走向死亡,所以,作为国君的责任之一就是变法。

关于处于“势”的顶端的“君主”,慎到认为其应该“无为而治”。对此,慎到提出了“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的道理,即国君不要去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应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量让臣下去作,以调动臣下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从而达到“事无不治”的目的。

他还认为,“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国君只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决不能把各方面的事办好。因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即使“君之智最贤”,也必然精疲力竭,不胜其劳。而且国君如果事必躬亲,一个人去“为善”,臣下就不敢争先“为善”,甚至会“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国事如有差错,“臣反责君”。

慎到认为这是“乱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国家也就不可能不乱。他认为,如果国君什么事都自己亲自去做,不但会筋疲力尽,还会使大臣旁观,不积极做事,等一旦有了过失,大臣会把责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会导致谋反篡位的事出现。

慎到把法治条件下的君主驭人之术总结为两条:一曰“尚法不尚贤”,二曰“君无事臣有事”。慎到反对“尚贤”而提倡“任能”。慎到坚持“不用忠臣”,不相信那种“空言忠心”的臣子。慎到于两千多年前的政治体系中第一次洞察了中央集权体制下,所谓的“忠臣”不过是“人治”的产物,是为君主的“一人之忠”,而不是为天下的“大忠”;而在“法治”的前提下,治理天下,更需要善于为国建策、为民谋利的“能臣”。

在此,慎到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揭露出君臣关系的深刻本质,在政治思想史上意义重大,其本质是把国家职能规范化,用规范的形式体现和保证国家的健康运行,无疑是开天辟地以来最为深刻杰出的思想,使治理国家的方法由神秘转向公开,是先秦时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上一个伟大创举。

慎到的“法治”与“人治”之论,“国君应无为而治”之说,“忠臣”与“能臣”之辩,实基于其对春秋战国政治现实的深刻洞察,并建立在对儒的批评和对法、道的融合基础之上,是中华历史中至为伟大之思想建树。然而,因为其强调了君主的无为和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神话,以至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摒弃和打压,也受到了后世儒家的激烈攻击,以至淹没于专制集权的洪流而渐不为后世所明知鉴用。

慎到思想虽然也存在着重法轻贤的缺陷以及重法与顺自然这两者难以统一的矛盾,但是却避免了老庄道学纯粹任自然而不要法治和法家主张绝对的法治而不必因循自然的两种极端。而且,在那个特定的时代,如此强调法治而反对人治,如此强调“君臣”之别,尤其实属难能可贵。

而且,慎到在继承道家“无为”而治的基础上,把“君主”的“垂拱”而治与“能臣”的各分各治,实于后世有莫大的借鉴。作为当今十数亿人之大国,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方主政者,而要想使国家兴旺,民族复兴,地方发展,必须要在统一的法制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层级、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功能,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各成其用,如此,国家和政府的机器才能正常运转,高效运行。

慎到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时必须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权也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的官吏只能严格地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则要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认为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用他的话说,就是“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甚至说不好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

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坚决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说:“民一于君、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要求“民一于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为了尊君,他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墨的尊贤、尚贤,认为“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主张“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民一于君”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只有国君才有权立法和变法,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则必须“以力役法”,受法令的役使。但他的“民一于君”又是有条件的,即国君有权立法、变法,但不能随意立法、变法,而应“以道变法”,具体说,就是“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他这种“人莫不自为”的人性论,实质上正是当时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私有观念的反映。他认为国君如能“因人之情”来立法,立法以后凡事一断于法,就能治理好国家。

他提倡重“势”和“无为而治”。重“势”是为了重视法律,君主只有掌握了权势,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慎到把君主和权势分别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飞得高,如果云雾散去,飞龙就是地上的蚯蚓了。如果有了权势,即使像夏桀那样的昏庸残暴,命令也能执行,即“令则行,禁则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德,百姓也不听从命令。所以,慎到反对儒家主张的“德治”,认为那样不可能使法律贯彻执行,会产生很多弊端。

慎到的无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即国君不要去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应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量让臣下去作,以调动臣下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从而达到“事无不治”的目的。他还认为,“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国君只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决不能把各方面的事办好。因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即使“君之智最贤”,也必然精疲力竭,不胜其劳。而且国君如果事必躬亲,一个人去“为善”,臣下就不敢争先“为善”,甚至会“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国事如有差错,“臣反责君”。慎到认为这是“乱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国家也就不可能不乱。在无为而治方面,慎到和申不害主张是相似的,只是论述的角度不同。他认为,如果国君什么事都自己亲自去做,不但会筋疲力尽,还会使大臣旁观,不积极做事,等一旦有了过失,大臣会把责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会导致谋反篡位的事出现。

在慎到的政治思想体系中,“势”被置于法、礼之上,被认为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慎子关于“势”的理解,历代为正统思想所斥,但只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贵势”的思想基础是人的平等,即君主与匹夫一样。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的“天生圣人,作君作师”理论,是道家“齐物论”哲学的应用。为了进一步说明“势”,慎到还引进了一个概念:“定分”。所谓“定分”,即“分定”“名分”“占据”之义。君主是国家机器的主轴,君权一定要大于臣权。慎到提出“得助于众”来实现此目标,核心是人,方法是“兼畜下者”。君主得“势”在于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民能”与“君用”;(二)上下关系。

慎到的权势集中论的基础在于:权势大小取决于“下”、“众”支持的多少。其权势论最精彩处在于君主“为天下”说,意即君主立天下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治理。为了进一步要求国君为国家服务,慎到提出了“谁养活谁”的问题,即国君由百姓供养,其权力是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因此,国君、天子为国家、为民众是当然的义务。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说。

基于“贵势”理论,慎到鲜明地主张法治。他认为“国家之政要,在一人心矣”。保持人心之平稳与和谐,对于维护国家系统的稳定有关键意义。要达到这个目标,慎子认为唯一的办法是实行法治。“一人心”是法治的本质。

人治还是法治,是先秦政治思想的焦点,慎到明确指出人治是一种最大的“私”,慎到的立法原则,是他的哲学思想的社会化。立法要遵循人性的好利,是一条原则。但法不能满足一切私利,慎到的又一条准则是“立公去私”。“公”具有一般意义,高于君主利益。为了保证人们能“立公去私”,奉公守法,慎到提出“分”的概念,即分清职守,不得逾越。这样所有的臣民都被法分解成特定的个体,“法”是唯一的连结纽带,便于君主控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先秦的法家代表人物中,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分别重视“势”、“术”、“法”,但都是在提倡法治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观点。“势”主要指权势,慎到认为,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这样才能令行禁止。

一方面,慎到主张因循自然,清静而治,所以,他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意思是说,任其自然,则万物亨通,化而变之,物就不得其用了。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这样。他在《民杂》中说:“民杂处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为资,尽包而畜之,无所去取焉。是故不设一方以求于人,故所求者无不足也。大君不择其下,故足。不择其下,则易为下矣。易为下则莫不容。莫不容故多下,多下之谓太上。”

“因民之能为资,尽包而畜之,无所去取”,这就是在治理百姓时也要因其所能,不要偏取,有所去取,这样才能富足。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法和势。法就是法律、法规,势就是权势。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势是前提,法是手段。慎到认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慎子·君人》)。他明确地说过:“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螘同矣,则失其所乘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从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这是《韩非子·难势》中转引慎到的话。龙蛇之所以腾空飞天,主要凭借云雾的威势,一旦云雾消失,龙蛇就与地上的蚯蚓一样,无所作为,原因在于失去了它们赖以飞腾的势。同样,没有了权势,聪明贤能如尧这样的君主连三个普通人也治理不了;而有了权势,昏聩平庸如桀这样的人却能使天下大乱。

所以,他主张“抢法处势”;“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把法看成了国家的根本,是维系社会秩序,伦理道德的可靠保证。慎到认为,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国,不能只是摆设。他说:“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什么都要用法来实行、判断、裁定,不能有所遗漏。法有种种作用,所以,“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威德》)然而,“治国无其法则乱,宗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艺文类聚》卷54引《慎子》)法必须不断变化以顺应时代,否则,法就会衰败,就会走向死亡,所以,作为国君的责任之一就是变法。

表面上看来,慎到主张因循自然、清静而治与以法治国是矛盾的,实际上,慎子的意思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顺其自然,法也必须遵循自然本性。很明显,慎到的思想是老庄道学与法家的合流。

《慎子》一书中,没有“术”的概念,但他的贵势,尚法理论要得到推行,就不可能没有一套方法。慎到把驭人之术总结为两条:(一)“尚法不尚贤”,(二)“君无事臣有事”。慎到反对“尚贤”,并不反对“任能”。“能”与“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能”指技术性的才干,而“贤”是道德、政治概念。君主的领导艺术在于知人之能而善用之。君主要有得当的驭臣之术,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不要事必躬亲。至于用什么人,慎到“不用忠臣”,不相信那种“空言忠心”的臣子。

这里区分两个概念:“自我”与“为我”。前者是人的本性,后者是君主的私欲,要臣下舍身奉献,即忠臣。与此联系,慎到反对用忠臣,并不反对用能臣。他用直率的语言,揭露出君臣关系的本质,在政治思想史上意义重大。

慎到的势、法、术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尚法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思想。而法之行,赖于统治者的威势。有威势、始能令行禁止,而达于至治。

慎到虽然重“势”,要求国君“权重位尊”,但坚持君主必须“尚法”。他把法家所主张的“法”和道家所主张的“道”或“理”等同起来。道家认为人君在“道”面前只能“惟道是从”、“无为而治”。慎到则认为人君在法面前也应“事断于法”、“无为而治”。这既是他的法律观所导致的结论,也是他的国家观所导致的结论。二者都源于他的公私观。在他看来,天子、国君以及各级官吏不但必须“任法”、“守法”、“唯法所在”,而且都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而设立的。因此他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他已从公私观上将天下、国家和天子、国君区分开来。所以他主张臣下“以死守法”、“守职”,而反对忠君。君主本人也只能为国、为“公”,而不能“行私”。为了防止国君行私,慎到反对国君“自任”,而要求国君“任法”。

慎到的无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即国君不要去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应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量让臣下去作,以调动臣下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从而达到“事无不治”的目的。他还认为,“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国君只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决不能把各方面的事办好。因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即使“君之智最贤”,也必然精疲力竭,不胜其劳。而且国君如果事必躬亲,一个人去“为善”,臣下就不敢争先“为善”,甚至会“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国事如有差错,“臣反责君”。慎到认为这是“乱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国家也就不可能不乱。

阅读十朝代最新章节 请关注盘古小说网(www.lawace.cn)

  • 加入收藏
  • 目录
  • A+
  • A-